原告谢**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采用网上开庭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将位于郸城县的四间两层共八间房屋返还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17万元,2021年7月1日至被告搬离之日的租金按照每年12万元的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谢**与被告王**于2019年1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郸城县的四间两层共八间房屋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第一年房屋租金为12万元,第二年起双方另行协商租金,随市场变化。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至今,被告仅支付原告1年的租金12万元,自2020年2月1日以来,租金至今没有支付。被告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致使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