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河南恩克德电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拖欠的工资18050.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出纳职务,在工作期间,被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截止2021年2月份,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合计18050.7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结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恩克德电气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任何拖欠原告工资报酬的事实,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其诉求无任何依据,请求依法...(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