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练中顺与被告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中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练中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400元及利息:其中22400元本金按照月息1.5分从2019年农历2月7日(阳历3月13日)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剩余利息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下余本金5万元按照月息2分从农历2019年8月15日(阳历9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急需用钱,双方都是邻居,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于2019年农历2月7日(阳历3月13日)出具借条:22400元,并约定农历8月15日还清,到期不还按照月息1分5计算。2...(本文书还有2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