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白**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6日,原告王**承接被告白**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门面房楼梯加装**楼顶改造工程,原告于2021年8月7日施工完成,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剩余尾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白**辩称,原告的事实及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没有约定价格,没有结算,且涉案房产为李*建所有,被告也不是使用房屋的人,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6日,原...(本文书还有1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