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姜**于2022年1月30日申请追加张*为本案被告,本院依姜**申请,追加张*为被告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被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姜**返还150000元房租款,并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姜**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姜**称有位于红岗区的厂房能够提供给李**进行生产使用,包括提供水、电、气等全部生产条件。李**于2019年8月14日、15日分三次交给姜**共计150000元,但姜**提供的厂房无法达到生产条件,李**只能将设备拆除,并要求姜**退还全部款项。但姜**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将150000元房租款退还给李**,故李**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4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