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肖*、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肖*、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息,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息,应剔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2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肖*、罗**答辩要点:借款事实被告肖*予以认可,该借款以股金转让的形式转让给娄底博大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由其代替肖*来承担该借款,博大公司偿还了本金55000元,2021年10月偿还了利息17000多元,被告肖*的债务...(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