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建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许昌市建安区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许昌市建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许昌市建安区财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第二项,即“依法判令支付原告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期间资金占用利息60633.3元(利息暂计到2019年6月4日,以后利息损失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判决书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持二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其中一部分的经济损失(补偿款)20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被上诉人与河南沃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沃正公司”)共同向上诉人发送《致歉信》进行致歉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二被上诉人应当对沃正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向上诉人支付其自愿承担的200000元补偿金。《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结合案涉纠纷,沃正公司单方撕毁合同,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本文书还有5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