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246232.1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8日7时50分许,在汝州市宏翔大道郏宝路口路段,被告耿**驾驶豫da××**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汝州市事故科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汝州市中医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耿**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3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