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融和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的法定代理人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张*,被告阳光融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蒋*,被告北京博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
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阳光融和医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要求判令阳光融和医院赔偿原告1433967.77元(医疗费3913249.2元、护理费2839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8200元、营养费504000元、误工费513332元、交通费45598.5元、住宿费41219元、残疾赔偿金105842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3850.44元、后续治疗康复费11007122.5元、病历复印费1148.6元,以上按70%赔偿比例计算);3.要求判令阳光融和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4.要求判令北京博爱医院赔偿原告医药费124414.88元(按医疗费414716.28元的30%计算);5.要求判令北京博爱医院赔偿原告护理费2619.48元(按照护理费8731.6元的30%计算);6.要求判令北京博爱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7.本案鉴定费35800元、查体费11000元及诉讼费,由阳光融和医院和北京博爱医院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发作性心慌10余年,再发加重2天”于2018年10月12日就诊于阳光融和医院,该院诊断原告为“右侧大脑中动脉重度狭窄”,并于2018年10月23日为其行“经皮大脑中动脉支架置入术”,术后原告突发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等,当日又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原告持续昏迷状态。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转入北京博爱医院康复治疗,入院后因护理不当导致患者治疗和康复效果不佳。为求进一步治疗,患者后陆续转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治疗,现仍持续呈昏迷和植物生存状态。原告...(本文书还有7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