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邵**与被告北京博爱医院(以下简称博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明贺,被告博爱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按照50%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印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11608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6日,患者王林因站立行走困难一月余就诊于被告北京博爱医院(下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10月14日至11月1日期间医院予患者拜阿司匹灵肠溶片抗血小板。10月22日开始至11月1日期间,加用依诺肝素钠注射液治疗。11月1日早,患者出现唤醒困难,意识淡漠,ct显示左侧基底节区出血,出血量约20毫升,同日转入icu治疗,患者意识呈嗜睡状态,右侧肌力0级。2019年11月8日,患者转至朝阳医院icu治疗脑出血,入院当日即做痰培养和血培养。11月10日痰培养和血培养结果显示,患者在博爱医院治疗期间感染cre和masa耐药性细菌。11月11日,患者行脑出血穿刺手术,但肺部感染未有效控制。2019年12月2日,患者转入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做后续治疗。患者王林遗留严重的肢体运动感觉功能障碍,瘫痪在床,构成...(本文书还有6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