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2、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向原告支付已领取拆迁补偿款254969.95元(总拆迁补偿款暂计78万元,包括有关拆迁事项的各项费用,具体数额以实际调查结果为准);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杨**(以下简称原告)与魏*英(以下简称被告)系姑嫂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魏*琦系原告公*、二被告父亲。上世纪90年代,因第三人魏*琦工作原因,原告与被告及其他家人一起到洛阳生活,刚开始租房生活,后来在2000年左右,被告单位洛阳第二师范学校(现洛阳市幼儿师范学校)推出一批福利房,但被告当时没钱,劝说让原告出资以其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即老城区人民街**号院(现为19号院)**号楼**单元**;原告经被告多次劝说,与家人商量后,出资4万元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其中原告出...(本文书还有1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