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五洲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五洲丰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五洲丰公司。
2.申请号:52376209。
3.申请日期:2020年12月22日。
4.标志:“灞旺餐”。
5.指定使用商品(第1类,类似群0115;0109):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海*(肥料);土壤用肥料;肥料;肥料制剂;防微生物剂;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种植土(统称复审商品)。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52376209号“灞旺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11月2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