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赵**、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被告赵**,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伤害赔偿费用125,234.94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赵**辩称:1、驾驶证、行驶证已提供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没有违法驾驶行为;2、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我除了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3、事故发生后我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车辆维修费758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事发后,我公司为原告垫付了1.8万元费用,应予以扣减。2...(本文书还有3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