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隐溪(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隐溪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隐溪公司。
2.申请号:47205607。
3.申请日期:2020年6月12日。
4.标志:“隐溪”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3509):户外广*、广*、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电视广*、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策划、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展览、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张**。
2.注册号:4245631...(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