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回鸿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范**、罗**与被告郭**、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原告隆回鸿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范**、罗**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刘**,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回鸿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范**、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和被告陈**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的(关于投资、借款)协议书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6日原告范**与被告郭**签订了《合作开发观音村荒山地的协议书》。后*增加两个股东,即被告陈**占股10%,原告罗**占股10%,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后*原告罗**又增加10%的股份。原告范**向被告陈**借款400000元,用于投资观音村土地开发项目。之后因为原告太...(本文书还有3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