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崔**(实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下欠货款153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3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蒋**在安徽省砀山县××楼××经营木材加工生意。2020年至2021年5月份,原告向被告提供板皮,2021年5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板皮款2378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84500元,余款153300元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
被告蒋**辩称,原告起诉数额错误,根据欠条及被告实际付款185000...(本文书还有1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