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王*伟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辽0103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王*伟称,执行法院在拍卖申请人唯一住房后不给申请人预留租金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明确规定,于法无据,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严格遵循与执行法律规定,从案涉房屋拍卖变价款中预留8.7万元房屋租金给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2021)辽0103执异****号执行裁定。执行法院查明,沈阳永安******与沈阳科华******、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沈河民三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沈阳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永安******人民币130万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沈阳科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阳永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沈阳科华******与沈阳永安******于2017年3月...(本文书还有14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