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公主岭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达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询问中,万达公司陈述其认可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公主岭市教育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审人民法院认定错误,导致错误判决。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认为…公主岭市教育局通过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已为此工程付出工程款4816700元,已不欠付工程款,故曹*要求公主岭市教育局给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述原审判决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公主岭市教育...(本文书还有3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