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男,1951年1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地震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郭**、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工商银行、郭**、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根据安*协议关于王*家自住房屋建筑面积60.8平方米的记载,推定王*家具体安*的房屋面积不小于60.8平方米,故不存在未对私人自住房屋进行安*的问题,进而不存在损害王*家拆迁利益的问题,属认定事实错误,产权人王**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二、一审判决认定“郭**、宋*作为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应依据上述规定获得安*,拆迁人将租赁面积作为原居住面积予以考虑进行安*,不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认定事实错误。三、一审判决列举部分法律条文后,总结“故对私人房屋的安*,是按其自住房屋的面积确定原居住面积的。”适用法律错误,拆迁条例及北京拆迁细则中没有任何条款有此表述。四、郭**、宋*签订的安*协议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之相关规定。五、一审判决文书在记载各方当事人的的主要意见时具有明显的偏向性,证明其办案时未站在公平...(本文书还有5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