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各项损失18438.4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4日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迁曹*东外环与柏各庄路口东约十米处,被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被告丁**撞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被送到唐山市曹*甸区医院住院治疗35天,共支付医疗费7826.48元,伙食补助费按每日40元为1400元,营养费按每日20元标准为700元,按居民服务业每天121.6元的标准,原告误工费为4256元,原告住院期间由亲属护理,护理费为425...(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