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由刘**为张**办理甘南县甘南镇12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配合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实和理由:2000年6月25日,张**购买刘**位于甘南县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交付了房款6000.00元,刘**将房屋及产权。
证照交付给张**,张**一直居住使用至今。因合同签订时,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起诉。
刘**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依法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张**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卖房合同书、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刘**未有...(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