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龙发*********与被告河南赛傅********、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龙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60000元(暂定)并加倍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将诉讼请求增加至2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6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位于商丘市民权县××镇工业园区3号“河南赛傅********”钢结构办公楼及厂房,2020年10月2日,办公楼及厂房竣工验收后,原告根据施工图纸结合办公楼及厂房实际工程量,原告共施工面积6273平方米。具体为:办公楼两层**号平方米,钢结构车间北车间1989.61平方米,南车间1593.01平方米,另...(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