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凤裕硅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裕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地矿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凤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反诉原告)地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地矿公司立即给付凤裕公司货款人民币388477.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地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日,地矿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蒿玲玲带人到凤裕公司实地考察。2020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ahfy-dkwz-001),约定地矿公司从凤裕公司处购买石英砂6200吨(最终以买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合同单价278元/吨。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管辖法院等。合同签订后,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5日,凤裕公司向地矿公司供货石英砂4397.4吨,货款总计1222477.2元。地矿公司已付834000元,尚欠货款388477.2至今未付。因凤裕公司多次催要货款,地矿公司却罔顾事实于2021年7月8日向凤裕公司提出产品质量异议,要求扣罚凤裕公司1906.75吨石英砂。凤裕公司认为:地矿公司接收石英砂货物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及时将案涉货物存在的质量问题告知凤裕公司,或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凤裕公司提出产品质量异议、不...(本文书还有6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