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振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原告王振借款,共计1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约定利息及因不履行借款约定,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起诉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该笔借款,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称辩,1、该借款不存在,双方并没有发生实际借贷,对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从三张借条的内容和书写的笔迹来看,我们认为是同一天所书写,足以说明该借款双方...(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