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卡都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郑*为与被上诉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彭**,一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二审立案期间,上诉人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卡都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郑*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提出的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本文书还有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