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炎陵县境内的x179水下线(水口至下村)公路为山区四级公路,修建于上世纪70年代,沿线道路一侧主要为山体,另一侧大部分为临崖,2003年-2005年由炎陵县筹集资金将水下线沙石土路改造成水泥路面。2005年4月19日,县交通局就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发包给炎陵县交通设计室,对水下线的钢筋砼防撞护栏、示警柱、安全墩进行发包,签订《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承包合同书》,全线共有钢筋砼防撞护栏500米、示警柱1754个、安全示警墩2673个。2005年6月,对示警墩进行变更,按《湖南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示警防护墩构造图进行设计变更,由案外人罗*柏承包,施工后双方进行了验收结算。之后,随着形式的发展以及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在沿线加装钢护栏。x179公路沿线有钢筋砼防撞护栏、示警柱、安全示警墩、钢护栏等相结合的防护设施。x179水下线公路的最高限速为20km/时,在沿线均设置有限速牌标识。
2020年8月1日中午12时左右...(本文书还有4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