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5000元及违约金1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违约金1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街坊,2014年以前,被告因开料厂陆续向原告及家人借款共计15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以50000元的价格将其在本村的宅院卖给原告抵借款,但是被告一直未给原告腾清房屋未交接。另外100000元,...(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