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鲜永芳、严**与被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鲜永芳、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补偿费304,596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夫妇购买被告的位于清水河镇江苏大道天恒建材家居城**楼商铺,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2013年,原告签订了5间商铺(216、217、218、219、220)的买卖合同,2014年原告装修后投入使用。2016年,经协商,双方变更了购买商铺的数量和面积,从上述5间变更为3间(215、216、217)。另,原告在2013年还租用被告的部分商铺并进行了装修,并为此支付装修费50余万元。原告于2022年1月已经不再租用被告的...(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