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玲珑梵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梵宫公司)因与上诉人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玲珑梵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玲珑梵宫公司承担医疗费8510元、交通费300元。
事实和理由:王**手术后半年左右出现了鼻尖部发红,到玲珑梵宫公司就诊后,玲珑梵宫公司建议尽快做手术取出假...(本文书还有9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