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7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上诉人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电量电费显示,案涉房屋内一直有在使用电量,故案涉房屋内有人居住。被上诉人未办理退租手续,致使上诉人的委托管理机构沈阳市房产局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其应当支付退租前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具有公益性质,其租赁及退租程序也不同于普通住房。被上诉人退租也应当按照申请时相关部门的验收才能办理退租。被上诉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办理退租手续应是其积...(本文书还有1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