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锦龙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原审中提交该份证据,且该证据不能证明联创公司收取了相关款项,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联创公司与西北旺镇政府再审阶段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违约金过高是否需要调整;二、锦龙公司提交的付款明细表中第1、2、3笔付款是否其支付给联创公司的工程款。
关于违约金过高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指出,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日千分之二(年利率73%)的违约金标准过...(本文书还有1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