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庭审中,曹**认可其在2003年5月担任天顺鸿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曾部分经手向21名股东发放退还集资款的事情,但其只知道这21个股东从公司退股了,不知道股权转让的情况。曹**再审阶段提交的支出凭单显示:2003年至2006年间,天顺鸿公司向部分股东退还了集资款及利息,曹**在部分支出凭单的“主管审批”处签字确认,也有部分支出凭单的“主管审批”部分则无人签字,李**则在支出凭单的右上角签字确认。另双方均认可现在的8个股东中,李**是董事长,李*为其长子,李*为其次子,王*为其外甥,李**为其妹妹,这些人都是原来的老职工。另,曹**在一审庭审中称,其2001年11月18日至2009年担任天顺鸿公司经理,主要负责组织生产,其他人事及财务上的事其不负责。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曹**以天顺鸿公司在工商备案的股东会决议中的全体股东...(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