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林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公司)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泽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书;二、改判被上诉人宏兴公司向...(本文书还有10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