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李*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依法作出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2376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共计587115.66元,执行费8271.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