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永刚与被执行人马志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10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马志刚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