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哈*华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商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吐哈公司)、被申请人哈*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澳商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哈*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审理程序严重不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各方无争议的事实,交投吐哈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原判认定事实有误。1.2012年5月15日,华澳商贸与公**签订《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及用地承包合同》,约定公**将g30高速公路“二堡收费站”两侧公厕、空*承包给华澳商贸,由华澳商贸全额投资建设相关设施,从事停车、加油、加气等服务;华澳商贸在承包期间投资新建项目(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及其他设施用房),计划出资约1500...(本文书还有3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