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大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大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赔偿金203448元(每月9688元基本工资×10.5个月×2)主要上诉理由:1.一审认定2020年11月25日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公司公共资源部报到后,再未到公司上班的事实错误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1日休假,假期结束后于2019年11月25日到被上诉人公共资源部报到,但因被上诉人拒绝将上诉人的考勤地点由洱源县调整到大理市,导致上诉人无法刷“脸卡”打考勤,后上诉人找到公共资源部经理及被上诉人总经理,均被告知对上诉人的工作不会有安排上诉人等待被上诉人安排工作期间,被人从微信工作群移除上诉人多次找领导反映,但领导避而不见,被上诉人的行为就是逼迫上诉人自动申请离职2019年11月28日下午,上诉人仍按原工作计划到洱源县支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上诉人不存在连续旷工7天的事实2.一审认定上诉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工资少算两个月即12180元(即6090元+6090元)3.一审认为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5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