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男,1987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上诉人栖霞市鹏辉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栖霞市鹏辉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钻井工程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上诉人与东营村委王*记结算工程款的时间是2021年5月20日,不是2021年7月9日;被上诉人应得提成是60000元,而不是50000元。二、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找到新证据,即隋小东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5月20日的电话通话录音,证明被上诉人尚*上诉人钻井工程20000元,被上诉人认可其应得60000元,多收部分应给付上诉人。本案钻井工程款共计185000元,根据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以及上述电话录音,证明被上诉人应得60000元,而...(本文书还有3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