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李*、睢宁县岚山镇岚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睢宁县岚山镇岚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按拆迁安*协议将坐落于睢宁县岚山农贸市场面向东从南开始第四、第五,两套房屋返还原告;2.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多收取找补款12.62万元及利息(以12.6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被告李*在睢宁县建房,占用原告的宅基地,侵犯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630平方。经岚山村村书记肖林协调,安*原告市场南头第二户开始(二、三、四、五)四处房屋。后被告未能...(本文书还有1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