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曹**、时**、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皇**,被告曹**、时**、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自2019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184333元,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324858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以生意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2020年6月14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被告至今没有清偿,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曹**、时**、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借款实际借款人系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系用于宝隆置业开发的项目名门世家,本案...(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