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9日、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莫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梧州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8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为一批石粉(货柜号seg*******、seg*******)向被告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特别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并依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2014年12月3日,在浙江省海宁市桐乡卸货时,发现货柜内的石粉水湿全损。原告在第一时间向被告报告出险情况,被告也委托当...(本文书还有2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