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丁**、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林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基、林丽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莫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义先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告与被告丁**是朋友关系,被告以缺乏资金周*为由,分别于2012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于2013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分别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丁**。款项借出后,被告丁**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3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偿,被告至今仍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丁**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易**被告丁**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吴**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本文书还有2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