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欧艳辉、郭**、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欧艳辉、被告欧艳辉和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欠付货款1,159,032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欧艳辉、郭**系夫妻关系,欧艳辉与被告欧**系亲属及合伙关系,三被告在新疆吉木萨尔县、奇台县等地经营农副产品收购。2013年7月,被告欧艳辉来到清水河镇找到同为经营农产品收购的原告。因被告不熟悉本地的农产品收购,想通过原告收购打瓜籽,被告承诺每公斤支付给原告0.3元的代办费。之后原告就以自己的名义收购打瓜籽,收购后在清水河镇转售给被告,以每日过磅单为据。收购自2013年...(本文书还有3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