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市金**********(以下简称金锐源公司)诉被告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锐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锐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锐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的业绩提成100000元;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左右,原告发现被告私藏且拒不上交原告与客户的合同,后**原告开发模具全部报废并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原告遂于2020年10月16日通知客户,调离被告工作岗位,不再负责电竞调角器业务。常金劳人仲案字〔2021〕第260-2号仲裁裁决书载明被告提交的2020年度的业绩提成汇总表、...(本文书还有3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