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门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门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国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刘**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国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北京市顺义区住建委为国门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包含刘**宅基地所在的×××村。国门公司作为唯一的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为使该片土地上市并达到“三通一平”的建设条件,在拆迁过程中拆除了刘**赖以生存的水井,严重损害了刘**的合法权益。国门公司认可其作为土地一级开发商的身份,亦认可涉案土地已处于上市阶段,说明其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已达到“三通一平”的建设条件。刘**在一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国门公司委派的公司将水井拆除...(本文书还有3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