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凤桐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桐祥瑞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京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申请人凤桐祥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1、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凤桐祥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出具了一份上海市陆家嘴公证处公证的声明书。周**声明称其本人及凤桐祥瑞公司对解除与徐**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凤桐祥瑞公司与徐**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完全不知情。凤桐祥瑞公司公章被其股东控制,没有正常的经营管理。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一审开庭时被申请人认可二期款和尾款合并,原审法院未将二期款和尾款合并的事宜进行正确认定。《催告函》不是交房通知书,徐**收到《催告函》后,连...(本文书还有3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