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1与被告贺*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1的法定代理人严某3、张*、被告贺*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72528.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曾向贺*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经法院依法委托,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正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75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贺*市妇幼保健院在对原告及其母亲张*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停用点滴缩宫素后观察时间过长,没有及时剖宫产的过错,其过错与原告重度窒息及脑性瘫痪具有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50%2020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就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该院作出(2019)桂11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向原告履行完毕赔偿款项2020年7月4日至今,原告的父亲严某3带着原告前往被告处、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南海妇幼保健院、贺*市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期间产生了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118780.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800...(本文书还有5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