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地块代码为450621**********456的承包地0.27亩、地块代码为450621**********480的承包地0.2亩、地块代码为450621**********875的承包地0.7亩;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17亩×200元×30年=70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以兄弟叔侄相称,1978年5月17日从灵山县搬迁到上思,在现灵新队落户。因原告从1990年起至2021年都在外地谋生不在村里居住,原告责任田一直是给案外人马立耕种到2020年榨季结束。后原告想按照分得的田地面积出租,经甘蔗专干找到决定租原告田地的人后进行土地丈量,原告才知道被告偷抢占种原告1981年5月分得的三块0.27亩、0.2亩、0.7亩的承包责任田共计1.17亩,耕种了30多年至今。为维护原告...(本文书还有3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