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4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与黄**、黄**、黄**、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被告黄**、黄**、黄**、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牛栏,返还宅基地1.5亩;2.被告赔偿房屋损失13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叔侄关系。1978年5月17日从灵山县搬迁到上思,落户灵新队。1981年分田到户积极生产,1982年开始陆续建造新房,至1984年原告共建造了房屋13间半(其中:1.平房5间,东边大门上有两间前后火砖、内批灰地板、有门有窗**座东边边房一间、有木板楼**层作储谷物用,厨房后背有两间、内批灰色粉条装饰、有天花板;2.牛栏1间、厨房3间,猪栏1间、酒坊1间、展米粉碎机房1间**座中厅半间,鸡舍1间)。1990年起,原告全家到外地谋生不在村里居*,因长年不在村里,被告于2003年强行拆...(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