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卢绍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绍县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支付利息48450元(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利率每月按1.5%计算,即每月2550元,从2019年12月13日算至2021年6月13日止,共计19个月),合计218450元,后期利息计算至归还本金为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3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本文书还有1766字未显示)